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2018-05-25 09:59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02-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分为5部分内容,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由于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需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了5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方案》确定2015-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明确提出“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试点原则。
  三是提出适用范围。《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是明晰8项试点内容: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
  五是强调保障措施。《方案》要求试点地方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对试点的业务指导;加快建设国家技术体系;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推动信息公开和鼓励公众参与。
  (摘编自:《中国环境报》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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